1,预缴税款是什么意思
预先交纳税金而已,就是实际纳税时间还没到,提前交了税金而已。预先交纳税金而已,就是实际纳税时间还没到,提前交了税金而已。2,购房发票上备注一栏写的是已预缴税款请问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你购房的契税已经交过了,这个在付定金或者首付的时候合同中你所要缴纳的款项中是有的。一般是房款总的1.5%或者3%。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3,什么是预缴税款
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 ,企业提前缴纳的税款。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在税 务处理上属滞纳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以外,同时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 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 清缴。这个跟你先预存话费后打电话一个道理 预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如果下月有上交的增值税,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4,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已预缴税额怎么填写
1、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已预缴税额的填写: 第32行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2、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1、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已预缴税额的填写: 第32行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2、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根据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所)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退税申请表》; 2. 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3. 申报表原件、复印件;4.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5. 主管地税局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这个不在任何附表中进行填写的。我咨询过我这里的税务机关。、这个金额是系统以你上一年度也就是汇算期内的季报申报表自动生成的金额。如果你现在少了4000元,你得咨询你的税务机关。这个在我们这里是由税务机关在大厅进行手工修正的。应该自动生成的,或者自己填写的,我们这里国地税的申报表就是这样的。别在汇缴申报表中找了,没有其他与之相关的的了。咨询专管员似乎更有用。5,关于预缴税款
企业在没有收入时还是要预缴增值税,是各地国税没有完成任务,所采取的地方政策。预缴增值税可以作为有税金时的抵交数。(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贵公司虽然本月预缴增值税,但是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所以需要计提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具体做法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应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应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将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同时根据地税发(2005)331号文的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所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另有规定...(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贵公司虽然本月预缴增值税,但是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所以需要计提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具体做法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应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应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将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同时根据地税发(2005)331号文的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所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另有规定外,是不予退(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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